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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投資者保護主題教育活動之《新證券法的完善投資者保護製度》

5.15投資者保護主題教育活動之《新證券法的完善投資者保護製度》

  • 分類:投資者保護
  • 作者:
  • 來源:
  • 發布時間:2022-05-13
  • 訪問量:0

【概要描述】

5.15投資者保護主題教育活動之《新證券法的完善投資者保護製度》

【概要描述】

  • 分類:投資者保護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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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22-05-13
  • 訪問量:0
詳情

                              5.15投資者保護主題教育活動

新《證券法》之完善投資者保護製度

 

一、完善投資者保護製度

  ①新《證券法》明確了證券公司和投資者在投資者適當性上的義(yi) 務,證券公司違反投資者適當性規定導致投資者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chang) 責任。

  ②證券公司違反本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規定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yi) 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 處以相應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相應罰款。

二、區分專(zhuan) 業(ye) 和普通投資者

  新《證券法》明確了專(zhuan) 業(ye) 投資者和普通投資者的區分。普通投資者與(yu) 證券公司發生糾紛時,適用“舉(ju) 證責任倒置” 原則,證券公司應該證明自己行為(wei) 符合相關(guan) 規定,不存在誤導、欺詐等情況,否則應當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第六章“投資者保護”第八十九條規定:

  “根據財產(chan) 狀況、金融資產(chan) 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專(zhuan) 業(ye) 能力等因素,投資者可以分為(wei) 普通投資者和專(zhuan) 業(ye) 投資者。專(zhuan) 業(ye) 投資者的標準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三、明確上市公司征集代理股東(dong) 權利

  新《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hui) 、獨立董事、1%以上表決(jue) 權股東(dong) 和投保機構作為(wei) 征集人可自行或委托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公開請求股東(dong) 委托其代為(wei) 出席股東(dong) 大會(hui) 並代為(wei) 行使提案權和表決(jue) 權。征集股東(dong) 權利不得收費或變相收費,否則給予警告,可以處以50萬(wan) 以下罰款。

四、完善現金分紅

  新《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必須在章程中明確現金分紅的安排與(yu) 程序,在公司有可分配利潤的情況下,公司應該按照章程分配利潤,保障股東(dong) 的資產(chan) 收益權。

五、明確債(zhai) 券持有人會(hui) 議製度和債(zhai) 券受托人製度

  新《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債(zhai) 券的應設置債(zhai) 券持有人會(hui) 議,發行人應為(wei) 持有人聘請債(zhai) 券受托管理人。發行人未能按期兌(dui) 付債(zhai) 券本息的,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持有人委托,以自己名義(yi) 代表持有人提起、參加民事訴訟或清算程序。

六、規定先行賠付

  先行賠付是中國首創的一項投資者權益救濟措施,前期已經積累了實踐經驗,新《證券法》將先行賠付這一製度確定了下來,明確發行人因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或者其他重大違法行為(wei) 給投資者造成損失即可適用“先行賠付機製”。

  第六章“投資者保護”第九十三條規定:

  “發行人因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或者其他重大違法行為(wei) 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發行人的控股股東(dong) 、實際控製人、相關(guan) 的證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資者保護機構,就賠償(chang) 事宜與(yu) 受到損失的投資者達成協議,予以先行賠付。先行賠付後,可以依法向發行人以及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chang) 。”

七、完善證券糾紛調解,明確支持訴訟

  新《證券法》規定投資者與(yu) 發行人或證券公司發生糾紛可以申請向投資者保護機構調解,普通投資者申請與(yu) 證券公司間的糾紛進行調解,證券公司不得拒絕。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對損害投資者利益行為(wei) 依法支持投資者起訴。

八、規定證券民事賠償(chang) 的代表人訴訟

  虛假陳述等證券民事賠償(chang) 訴訟的困難就在於(yu) 受害投資者人數眾(zhong) 多,單個(ge) 受損金額又很少,因此需要有一個(ge) 便利訴訟方式將所有受害投資者組織起來參與(yu) 訴訟。新《證券法》明確了證券民事賠償(chang) 訴訟可以采用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投資者保護機構受50名以上投資者委托,可以作為(wei) 代表人參加訴訟,由法院發出公告征集受害投資者登記,投資者“明示退出,默示加入”訴訟。

  第六章“投資者保護”第九十五條規定:

  “投資者提起虛假陳述等證券民事賠償(chang) 訴訟時,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且當事人一方人數眾(zhong) 多的,可以依法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

對按照前款規定提起的訴訟,可能存在有相同訴訟請求的其他眾(zhong) 多投資者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該訴訟請求的案件情況,通知投資者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jue) 、裁定,對參加登記的投資者發生效力。

投資者保護機構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委托,可以作為(wei) 代表人參加訴訟,並為(wei) 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依照前款規定向人民法院登記,但投資者明確表示不願意參加該訴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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